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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
两部委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6〕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培育制造业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6-2018年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6-2018年,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重点解决机械、电子、食品、纺织、化工、家电等行业绿色设计能力不强、工艺流程绿色化覆盖度不高、上下游协作不充分等问题,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覆盖全部工艺流程和供需环节系统集成改造。通过几年持续推进,建设100个左右绿色设计平台和200个左右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150家左右绿色制造水平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绿色工厂,建立100项左右绿色制造行业标准,形成绿色增长、参与国际竞争和实现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领军力量,带动制造业绿色升级。支持重点领域及方式将结合中央有关要求和部署适时作出调整。

二、重点任务

(一)绿色设计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形成联合体,共同建设绿色设计信息数据库、绿色设计评价工具和平台等,在联合体内实现绿色设计资源共建共享,制定一批绿色设计标准。以产品绿色设计升级拉动绿色设计和绿色工艺技术一体化提升,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创建一批绿色设计示范线,提高绿色精益生产能力和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绿色关键工艺突破。支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生产制造单位、中介机构、科研机构等形成联合体,重点聚焦高技术含量、高可靠性要求、高附加值特性的关键工艺装备,通过绿色制造关键工艺和装备的创新应用,解决关键工艺流程或工序环节绿色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制定一批绿色关键工艺标准,提升重大装备自主保障能力。

(三)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支持企业与供应商、物流商、销售商、终端用户等组成联合体,围绕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等重点环节,制定一批绿色供应链标准,应用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绿色产品和装备,联合体企业共同应用全生命周期资源环境数据收集、分析及评价系统,建设上下游企业间信息共享、传递及披露平台等,形成典型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和实施路径。

三、工作机制

(一)以联合体方式协同推进。由绿色制造基础好以及技术、规模、产品、市场等综合条件突出的领军型企业作为牵头单位,联合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绿色制造方面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及研究机构等组成联合体,以需求为牵引、问题为导向,聚焦技术、模式、标准应用和创新,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任务。

(二)充分体现好中选优。通过公开方式遴选有行业代表性、产业基础好、具备打造行业绿色发展标杆潜力的联合体,围绕树标杆、立标准、建机制,通过开展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加快绿色制造标准的体系化和动态提升步伐,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同类企业对标提升。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央财政通过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资金对承担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联合体予以支持。结合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总投资等确定补助比例,在项目批复当年下达启动资金,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下达后续资金。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中央财政不再下达后续资金,并视情况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资金。对于检查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擅自调整实施内容或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年内不得再申请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资金支持。

(四)及时总结经验成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实施结束后,两部门将对实施效果开展重点评估,不断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力争形成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的有关政策,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各地应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绿色转型的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对在工作中出台的具备可复制推广、有利于绿色发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时上报两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开发布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年度通知,逐年明确支持重点、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具体事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通知要求,结合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实际,组织辖区内企业(含中央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二)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作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地方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工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执行、补助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每年1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并及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三)项目实施。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任务目标等进行调整,联合体须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内容贯彻实施。联合体内部须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牵头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按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考核验收和后续补助资金申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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