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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我部决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建设主体,以公开透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规范和统一,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为绿色制造体系的主要内容。加强政府引导和公众监督,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政策环境,发挥财政奖励政策的推动作用和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发挥绿色制造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提升绿色制造专业化、市场化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形成市场化机制,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把绿色制造体系打造成为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的示范标杆、参与国际竞争的领军力量。

二、建设原则

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以市场化驱动为主,提高先进示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激发企业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降低企业绿色发展的成本,带动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化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在实施监管的同时做好服务。

标准引领,评价保障。发挥标准体系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制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企业以及绿色评价与服务等标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绿色制造评价体系为保障,规范和促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多方参与,协作共享。按照平等、开放、协作、共赢的工作思路,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强先进绿色制造技术研发与应用,分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成果。

重点突破,协同推进。优先选择重点区域、行业及产品等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积极应用管理平台和大数据等手段,提升政府、园区、企业对绿色制造的管理水平,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示范的建设经验,协同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建设目标

全面统筹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到2020年,绿色制造体系初步建立,绿色制造相关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基本建成,在重点行业出台100项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10-20项绿色工厂标准,建立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标准,发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制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遴选一批第三方评价机构,建设百家绿色园区和千家绿色工厂,开发万种绿色产品,创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市场化推进机制基本完成,逐步建立集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等为一体的线上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特色的专业化绿色制造服务机构。

四、建设内容

(一)绿色工厂。

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优先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见附件1。

(二)绿色产品。

绿色产品是以绿色制造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体现,侧重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化。积极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选择量大面广、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条件成熟的产品,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关于绿色产品的通用评价方法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32611),评价要求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32163)。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是突出绿色理念和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推动园区绿色化,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从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中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在园区层级加强余热余压废热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补全完善园区内产业的绿色链条,推进园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绿色园区评价要求见附件2。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是绿色制造理论与供应链管理技术结合的产物,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在汽车、电子电器、通信、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与协作,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优先纳入绿色工厂为合格供应商和采购绿色产品,强化绿色生产,建设绿色回收体系,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见附件3。

五、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点、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5-8个重点领域、年度计划以及政策支持措施等,并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评价创建效果。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含央企)、园区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企业、园区达到绿色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由我部在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中遴选发布)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按所在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总结报告。

(三)地方评估确认。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总结报告的企业、园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工作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的有关要求,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的完成情况、评价机构编写的评价报告等内容。具体评估要求和程序由各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提出。

(四)确定示范名单。各省级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我部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提交相关材料。我部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公示、现场抽查等环节确定国家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五)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公布列入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水平指标及先进经验等信息。不定期对自我声明信息开展抽查,对抽查不符合绿色制造示范要求的,从示范名单中除名,连续三次抽查无问题的,在五年内免于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统筹部署、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积极组织企业、园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建设方案,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的支撑作用。

(二)加大支持力度。我部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扶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政府优先采购。各地要积极争取协调地方配套资金,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三)建立评价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统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制,设立评价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完善第三方评价实施规则、程序等,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建设绿色制造评价数据库,充分发挥评价机制作用,保障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四)完善标准体系。我部将发布《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组织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服务机构等共同制定完善由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及绿色评价与服务等七个部分构建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五)提升服务能力。依托现有技术实体培育一批提供标准创制、计量检测、评价咨询、技术创新、绿色金融等服务内容的专业化线下绿色制造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协同建设统一的线上绿色制造云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宣贯、信息交流传递、示范案例宣传、云资源中心、评价工作平台等线上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互补的服务体系,满足绿色制造体系构建的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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